法規名稱: |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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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五、下列交易得不計入本規定所稱單一交易金額或交易總餘額:
(一)第三點第一款及第四款之有價證券中屬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
轉讓定期存單、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其他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家經濟
建設重大事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二)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交易
。
(三)向非利害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自用不動產,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向非利
害關係人處分不動產之交易。
(四)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
1.併購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相關交易。
2.保險業為符合本規定,處理原有之交易。
3.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