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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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
第 5 條
保險業資本等級之劃分如下:
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
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一期在百分之
二以上。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且在零以上。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
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保險業依第一項劃分標準如同時符合二等級,以較低等級為資本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