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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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5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起三十日仍
未交付者,本公司得自翌日起按第十三條規定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
險,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應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起三十日仍
未交付者,本公司得自翌日起按第十三條規定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
險,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應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