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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第 5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