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第 5 條
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 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三項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 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 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前項之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 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行政函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