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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5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 費,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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