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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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五、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商品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
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
令文號及日期。
(三)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書發行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