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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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第 5 條
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四、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五年以
上者。
五、曾任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船長五年以上者。
六、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者,
僅得執行與其本業有關之公證人業務;具備前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
僅得執行海事公證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