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第 5 條
已歸檔儲存之電子保單及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相關交易資料紀錄(以
下簡稱歸檔資料),其保存期限於保險契約期滿或終止後至少五年;用以
處理歸檔資料之應用程式保存期限亦同。
已逾保存期間之歸檔資料如欲銷燬毀,應採取適當之安全防範措施,避免
洩漏個人資料。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