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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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
五、各審查會之審查委員,應遴選具有保險學理或實務、法律、精算、會
計審計及投資等專長之專業人員擔任之。該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保險法、保險學、風險管理、精算、統計
、會計審計及財務投資相關課程二年以上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
授。
(二)曾任職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工作經驗七年以上,並曾擔任主管職務
者。
(三)曾任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主管職務者。
(四)曾任職保險業,並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之精算人員。
(五)曾任職會計師事務所、精算顧問公司兩年以上之精算人員。
(六)曾簽證保險業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七)具有處理保險業務經驗之律師。
(八)曾任職保險監理機關滿三年之薦任七職等以上,成績優良者。
(九)對保險、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財務投資、法律等事項具
有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