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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五、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 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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