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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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5 條
人身保險業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遵循事項:
一、人身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前,應先明定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
於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
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二、人身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公司績效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設計契約條款時應依險別之特性並檢視公司已發生之申訴案件之經驗
,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另若有援用國外保單
時,應確實依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四、於釐訂費率時,應蒐集相關統計資料,確認資料與費率釐訂具同質性
,並符合費率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
五、保單條款約定的承保範圍及給付項目等,應與費率釐訂相互配合。
六、設計保險商品時,應徵詢相關單位之意見。在送主管機關審查之前,
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並應作成紀錄備查,並送總經
理核閱。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
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七、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
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應注意
其設計內容是否確實符合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與其
相關規範,並依前款規定召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作成紀錄,送總
經理核閱。
八、人身保險業如應邀出(列)席主管機關召開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會
」或「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商品之經理
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
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作成紀錄,向保
險商品評議小組報告,並將會議紀錄陳送總經理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