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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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5 條
各會員應確保所屬業務員從事保險新契約招攬時誠實完整填寫招攬報告文
件,如發現準保戶之保費負擔或保障需求有顯不相當之情形時,另應確實
詳細述明。
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時所填報之業務員報告書或其他招攬文件
或電話錄音紀錄,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攬經過。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身分之確認。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
四、要保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財務狀況。
五、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財務狀況。
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七、投保前三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
。但不適用投保團體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及旅行綜合保險者。
八、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九、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
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若否,應說明原因。
十、對六十五歲(含)以上之客戶投保案件,應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
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
成評估紀錄(參考附件三高齡投保評估量表參考範本)。但保險商品
之特性經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
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有利於核保之資訊。
於招攬團體保險及保險金額五百萬元(含)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集體彙繳
件時,前項之業務員報告書或其他招攬文件得以要保人(單位)為主填報
一份即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惟各會員仍應以適當方式取得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內容:
一、汽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不高
於新台幣一千萬元者適用)。
二、住宅火災保險(居家綜合保險)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
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者適用)。
三、信用卡綜合保險(全程保障傷害保險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一千萬元
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適用)。
四、微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