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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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 
五、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
    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電話行銷人員應向消
    費者說明,消費者如於電話線上表達拒絕接受行銷時,電話行銷人員
    應立即停止行銷。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於符合內部之資料安全
    控管流程規範下,進行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