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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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
第 5 條
人身保險業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廣告除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依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二、廣告內容應凸顯保險商品,並對保險保障應有相當篇幅之介紹,且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有揭示投資報酬率者,不得僅以個別年度之高報酬為銷售訴求,
應揭露全期年化報酬率,並以同一字體列明給付條件。於連結結構
型商品時,全期年化報酬率係指年化內部報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IRR),應以消費者總繳保費及各期現金收入為計算基
礎,且另需揭露淨投入本金為基礎之年化內部報酬率。
(二)應揭示投資風險警語。
(三)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四)如有保本字樣,應載明成就保本之各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