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理賠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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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
伍、理賠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
一、理賠人員須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具備「理賠人員」資格
並登錄於公司合格人員名冊者始可取得理賠授權。
二、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曾招攬的保單執行理賠業務,需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
三、理賠人員應以「謙恭、公平、公正、良知」的態度對待保戶,並對於
與其理賠有關之溝通,均應迅速回覆。
四、對於保戶之資料(如:診斷書、病歷、調查報告等),應善盡保守秘
密之義務,並不得踰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必要範圍
。
五、理賠人員應致力於建立完善的理賠作業原則與程序,來防止對有關保
險事故實情或契約條款認定不清,及避免有人濫用專業知識以獲得不
當的利益。
六、理賠人員對合於給付的理賠案件有義務速予給付,同時也有等量的義
務維護投保大眾,免於負擔因保險詐欺或不當理賠所增的成本。
七、理賠人員應以平等待遇對待每一保戶,並應從相關保險法令、保險契
約條款來考量理賠,而不受其他因素影響。
八、理賠人員不應迫使保戶提出非必要的訴訟以獲得應給付之保險金。
九、理賠人員查證各項實情之速度應快速,研判案情之立場應中立,當應
給付之責任已明確時,應立即對保戶的理賠做公平與公正的給付。
十、理賠人員對於專業素養之提昇應持續不斷的學習,包含醫學、法律及
對外在環境變化的敏銳度,並應盡力取得專業認證。參與簽署商品之
理賠人員並應參加一定時數之相關業務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