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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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
五、前條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
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費別判定:
(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
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
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