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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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5 條
保險業購買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有價證券,其投資
條件及限制如下:
一、除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評等
等級,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或相
當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該不動產投資
信託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前款規定。
三、保險業擔任創始機構者,不得購買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但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
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在此限。
四、保險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發起人者,得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購買該
不動產投資信託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五、保險業擔任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者,不得購買以該不動產為基礎
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但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該不
動產為基礎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不在此限。
六、保險業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購買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
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