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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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5 條
下列交易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單一交易金額或交易總餘額:
一、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有價證券中屬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
讓定期存單、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在票券商營業處買賣之有價證券、可轉讓定
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債券附買回交易、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或其他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家經濟建設重大事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
證券。
二、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
業投資之交易。
三、向非利害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自用不動產,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下列不
動產交易:
(一)向非利害關係人處分不動產。
(二)執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核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內
與營繕工程有關之交易,並符合公開招標程序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目規定者。
四、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
(一)併購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相關交易。
(二)保險業為符合本辦法,處理原有之交易。
(三)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
五、因避險為目的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