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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五、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 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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