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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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五、人身保險業送審優體壽險商品,除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
定檢附相關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體位分類等級及其定義。
(二)核保方法與流程。
(三)自留金額及再保險條件說明。
(四)保險商品合格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應包含:
1.計算保險費率所用死亡率與被保險人體位分類、核保標準三者間
之關係及合理性說明。
2.就該商品經體位分類後之總合死亡率,與不分體位之死亡率提出
分析比較說明。
3.對準備金精算評估之合理性分析說明。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922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5 條
五、人身保險業送審優體壽險商品,除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
定檢附相關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體位分類等級及其定義。
(二)核保方法與流程。
(三)自留金額及再保險條件說明。
(四)保險商品合格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應包含:
1.計算保險費率所用死亡率與被保險人體位分類、核保標準三者間
之關係及合理性說明。
2.就該商品經體位分類後之總合死亡率,與不分體位之死亡率提出
分析比較說明。
3.對準備金精算評估之合理性分析說明。
前項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檢附之保險商品利潤分析表
,應加列優體壽險商品初年度盈餘侵蝕對商品利潤之影響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