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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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五、人身保險業送審優體壽險商品,除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
定檢附相關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體位分類等級及其定義。
(二)核保方法與流程。
(三)自留金額及再保險條件說明。
(四)保險商品合格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應包含:
1.計算保險費率所用死亡率與被保險人體位分類、核保標準三者間
之關係及合理性說明。
2.就該商品經體位分類後之總合死亡率,與不分體位之死亡率提出
分析比較說明。
3.對準備金精算評估之合理性分析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