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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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第 5 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財務及業務狀
況,並適時陳報流動性狀況。
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
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對監管人或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本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
他債權人利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