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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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5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負責督導保險金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
協理、信託財產評審人員或相當層級人員。
二、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及執行保險金信託行政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
、科長或相當層級人員。
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
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組織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
該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