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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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
五、微型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結構不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金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九
二五八○一號令及一百十年一月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九○四九五一
三九一號令相關規定,惟其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險費之百分
之十五。
保險業以第十點所定集體投保方式辦理本業務時,得依集體內個體之
危險狀況採個別費率計算,或評估集體之平均危險程度採單一或區間
費率方式計算,惟需於保險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說明費率評估依據與合
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