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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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
第 5 條
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之境外結構
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於國外發行機構及商品註
冊地亦得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其當次發行之受託或銷售條
件訂有交易條件者,於中華民國境內亦應為相當之交易條件。
法規名稱: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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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