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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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五、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下
列情事:
(一)連結或運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或其他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二)連結或運用於國外指數型基金者,其追蹤指數逾越主管機關公告保
險業投資國外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範圍,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
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三)連結或運用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保險人之利害
關係人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結構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