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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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
五、保險業作業委外,應由前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專責單位執行下列事
項:
(一)依前點規定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控管作業委外
事項。
(二)就作業委外事項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
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理)事會或外國保險業在臺
分支機構之總機構授權人員,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亦應儘速通報主
管機關。
(三)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且應要求作業委外事項係
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專責單位應定期至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
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以作為保險業作業
委外執行本身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