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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5 條
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不得以誤導、勸誘或回溯填報提 供審閱日期之方式使要保人放棄或妨礙其行使契約審閱期間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