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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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5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
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
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
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
。
二、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