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安全管控機制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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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
第 5 條
罰則
各會員公司如有違反本作業要點之情事時,除依法應負其責任外,應對辦
理本業務之人員按其違反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後,將處分情形函報所屬
公會,並應擬具具體檢討改進方案提所屬公會理事會報告。
前項情形,各會員公司未依所提改進方案限期改進且無正當理由者,得提
請所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款處
分,並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