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5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爭議處理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派)
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派)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決議之方法及其職權。
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七、事務單位之組織。
八、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十、關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