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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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
第五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至少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
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
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作業。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六)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
(八)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九)保戶申訴作業。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