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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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5 條
各會員之核保人員進行本保險核保作業時,應本諸核保專業,考量各會員
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投保動機、保險
利益、需求程度、商品適合度事項、財務及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綜合
加以評估,並注意保件有無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等情形,以公正超然的立
場進行核保。
各會員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在核保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訂定核保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其中並應至
少包括投保目的。
二、針對要保書文件之匯率風險說明書,檢視要保人及業務員是否已共同
具簽確認業務員已充分說明相關事項,以確認要保人已明確了解此類
商品所涉之匯率等風險及其影響。
三、根據要保人填具之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評估要保人之外幣需求及
匯率風險承受能力,如經評估非屬適合投保本保險之對象者,應請業
務員為要保人重新規劃合適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