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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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 |
五、內部控制制度:
(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
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
化控管措施。
3.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
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
必要時予以強化。
(二)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辦理前款第一目洗錢
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產品及
服務、交易及通路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
措施。
3.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4.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本會備查。
(三)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一款第一目
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及管理,應依據保險公司對客戶風險辨
識、評估、管理之資料需求,協助蒐集或驗證資料之正確性,及辦
理前款各目所定事項。
(四)第一款第二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
及控管機制,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得不包括下列第二目及第三目:
1.確認客戶身分。
2.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交易之持續監控。
4.紀錄保存。
5.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6.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7.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8.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9.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10.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11.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五)具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保險業,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其內容除
包括前款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外,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
(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
1.為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
享政策及程序。
2.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於有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循
、稽核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功能,要求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
)提供有關客戶及交易資訊。
3.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
(六)保險業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
,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
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
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
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保險業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
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
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
本會申報。
(七)保險公司之董(理)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與
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會(或分層授權
之權責單位),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