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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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5 條
各會員公司應視資訊系統規模與架構,訂定資訊系統之範圍與相關作業規
範:
一、訂定資訊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作業程序。
二、核心資訊系統應包括但不限於核保出單、保全(批改)、理賠、保費
(收費)系統。
三、訂定核心資訊系統與第一類電腦系統中遠距服務、行動服務及電子商
務資訊系統置換作業程序之項目:
(一)系統轉換前之準備工作:
1.應建立架構審查機制,從應用程式、資料庫、資安、網路、平台
、營運等面向進行評估,並評估一次過版或平行運轉可行性。
2.應檢視相關設備容量,評估營運及業務需求所需備載容量。應建
置擬真測試環境(如 UAT),測試新系統或功能相容於既有營運
環境之架構、設備及參數。
3.應訂定測試計劃與產出標準,依計劃以及影響範圍進行各項測試
。測試應含功能測試(如單元、整合、迴歸等),及非功能性測
試(如相容性、尖峰量壓力測試及複合情境等)項目,並進行整
體性演練。
4.應進行上線變更審查及風險評估,辨識複雜度及影響範圍,並檢
視測試個案及上線復原計畫之完整性,與建立多個檢核點及啟動
復原之決策條件。
5.應預留復原作業及上線驗證時間。
6.應要求設備提供廠商與委外開發廠商於上線支援時,能緊急提供
備品、問題查找及修改人力。
7.應召開上線協調會議,安排工作項目並確保各項準備到位。
8.應提前公告並進行教育訓練(含異常話術)。
(二)系統轉換作業:
1.依上線計畫逐步執行,檢視每一個檢核點,必要時召開復原決策
會議。
2.執行系統及資料備份,以因應復原時所需。
3.驗證各項變更作業,確保如預期結果。
4.驗證各項資料內容,確保資料完整性。
5.逐步啟動各項作業並監控網路及系統,確保提供足夠資源。
(三)系統轉換後之事件管理:
1.持續系統監控,確保資料正確、功能正常、系統穩定。
2.落實事故應變,以消費者權益及持續營運優先處理。
3.集中管理問題並適時調配各單位資源。
4.追蹤問題原因,提出短中長期改善方案並持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