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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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
五、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270
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
保險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年之自有
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
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
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前百分
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
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營業未滿一年之數位保險公司辦理本業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辦理網路投保,不受第二項資本適足比率及公平待客原則評核
結果之資格條件限制。
(二)辦理本業務前,經專業獨立機構確認資訊系統與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符合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並於開始營業一年內取得第一項之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