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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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
五、銷售後定期控管措施
公司應由風控長或相當職務之人,每月宣告利率會議追蹤宣告利率與
區隔資產投資報酬率之偏離程度(應明定偏離標準);至少每半年召
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就該偏離程度提出因應措施;簽證精
算人員應於每年年底就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配合情況提出說明及改
善計畫,並記載於精算簽證報告。
公司每月召開之宣告利率會議中應就下列項目進行分析並依現時資訊
填列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彙總表(格式如附件),會
議過程應全程錄音、作成逐字稿,併同會議資料備份存檔,保存期限
不得低於最後一張有效契約終止後五年,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區隔資產實際資產報酬率:
1.應檢視並提供最近二年區隔資產在以下三種不同會計基礎下各月
實際報酬率之數值及趨勢分析,並說明如何考量相關數值據以訂
定當月宣告利率,惟就下列不含 FVOCI 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
法重分類之損益的結果如出現負值(即小於各種準備金)時,應
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區隔資產帳戶業務與財務之影響,並提報最
近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討論:
(1)不含 FVOCI 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
(2)含 FVOCI 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
(3)包含所有金融資產之未實現損益。
2.應檢視並提供以下三部分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
(1)區隔資產實際資產配置及實際資產報酬率。
(2)送審文件之現金流量測試中所採最適精算假設下之目標資產配
置及預期報酬率。
(3)送審文件之邊際利潤測試中所採最適精算假設下之目標資產配
置及預期報酬率。
(二)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資產利息收益率:
應檢視並提供最近二年各區隔資產帳戶固定資產相關資訊,包含利
息收益率、信用違約成本、避險成本等數值之實際數,以及說明各
項參數實際數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
(三)市場利率指標:
應提供市場無風險利率、市場利率趨勢及其它外部參數之相關數值
明細及分析說明,並說明如何考量上開相關數值訂定當月宣告利率
。
(四)宣告利率公式:
1.送審時計算說明書之宣告利率公式(含參數範圍及訂定依據)、
邊際利潤測試之宣告利率公式(含最適假設下之參數值、宣告利
率數值),以及現金流量測試之宣告利率公式(含最適假設下之
參數值)應具一致性。
2.應提供當月實際宣告利率之評估過程(含宣告利率公式及參數值
)與送審資料之差異性。
3.應說明當月各商品平穩結餘調節項之決定方式,當平穩結餘調節
項為負值時,須說明理由並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對所屬區隔資產
帳戶之財務影響。
(五)區隔資產帳戶管理:
1.應說明資產負債配合評估,包括銷售方式、話術或宣告利率政策
對公司流動性風險之影響評估,商品集中度風險評估,以及避險
策略及避險成本評估。
2.應依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彙總表內容,提供與分
析區隔資產帳戶相關數值,並完整說明如何考量該等數值訂定當
月宣告利率。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二目經檢視內容與送審資料如
不一致,應說明原因及分析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並提具因應策略
。另針對本商品銷售未滿一年之保單,應確保該商品之加權平均之合
約服務邊際(CSM) 對保費現值總和之比率不得為負值。
前項合約服務邊際(CSM) 對保費現值總和之比率之計算方式應依「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附表六之規範辦理,惟市場無風險利
率應採宣告利率會議召開當時現時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