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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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複核備忘錄,係指複核人員載述複核下列工作之文件
:
(一)簽證項目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是否合理,且與前期簽證報告具一致
性。
(二)簽證項目所採用之各項假設是否已提出適當說明,且有合理之訂定
依據。
(三)簽證項目是否提出明確之評估標準、具體測試結果及建議事項。
(四)簽證項目各項方法及假設改變之影響(包括但不限於經濟環境之改
變、保險業營運或投資政策之改變、併購、相關稅制之改變等)。
(五)複核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
前項複核備忘錄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技術性資料:複核人員應充分揭露之相關事項,該事項應足資其他
相同領域精算人員判讀。
(二)複核細項:複核人員詳細說明前項各款所列工作之複核結果。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5 條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複核備忘錄,係指複核人員載述複核下列工作之文件
:
(一)簽證項目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是否合理且與前期簽證報告具一致性
。
(二)簽證項目所採用之各項假設是否已提出適當說明,且有合理之訂定
依據。
(三)簽證項目是否提出明確之評估標準、具體測試結果及建議事項。
(四)簽證項目各項方法及假設改變之影響(包括但不限於經濟環境之改
變、保險業營運或投資政策之改變、併購、相關稅制之改變等)。
(五)複核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
前項複核備忘錄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技術性資料:複核人員充分揭露相關事項,且足資其他相同領域精
算人員判讀者。
(二)複核細項:複核人員詳細說明前項各款所列工作之複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