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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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5 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
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
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
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
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