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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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
第 5 條
會員公司訂定其業務人員酬金制度,至少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保險商品或服務對公司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
風險,並應綜合考量財務指標及非財務指標因素。
二、避免引導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並應
定期審視酬金制度,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
三、應注意業務人員是否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事項,並考量招攬
品質及招攬糾紛等因素,避免業務人員不當賺取酬金之情事。
四、酬金應經精算部門審慎評估,並考量其與保險商品附加費用率之關係
。
五、保險商品依保險法令、公會自律規範或各會員公司規定致保險契約撤
銷、無效、解除時,應按與業務人員所簽訂之合約或其所適用之辦法
規定追回已發放之酬金。
六、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業績目標之達成情形,應避免於契約成立後立即
全數發放。
七、業務人員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之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
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