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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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5 條
服務
為能有效對客戶傳達銷售之保險商品與服務,保險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身心障礙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銷售流程訂定標準化作業程序。
二、提供符合客戶之需求多樣性溝通管道。
三、對身心障礙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其契約重要事項應以粗體或顯著醒
目的顏色表達或提供淺顯易懂之書面資料供其審閱。
四、以原住民、新住民之客戶能理解之方式,溝通所銷售之金融商品與服
務,例如:對新住民提供多國語言版本之宣導資料或銷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