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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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
第 5 條
前條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等定義係指因銷售保險商品直接產生的費用,
且排除與銷售保單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前條附加費用總和範圍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保費費用外,尚包含保單管理
費、通路服務費、投資標的申購或贖回手續費、投資標的經理費或管理費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解約費用、部分提領費用等。
第一項直接產生的費用係指下列項目:
一、論件計酬費用
性質與銷售保險商品具直接程度(如體檢費、初佣、續佣、業績薪及
理賠訴訟費等)之費用皆應計入。
二、其他因交易所產生之稅負及徵收款費用(如安定基金及營業稅)。
三、經常性費用
係指因銷售保險商品所產生之經常性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獎勵保險商品銷售所衍生之以非佣金與獎金科目提供予通路或業務
人員的支出(如:通路端於業績表現達一定水準時,公司以招待國
內外旅遊進行獎勵或以任何形式補助外部通路之支出等)。
(二)特定保單持有人持續繳交保費時,會支付給保險業務員、經紀人或
代理人的費用。
(三)銷售保險商品所增加之作業及收費成本(如銀行轉帳手續費等)。
(四)業務人員之薪資(如招攬、電訪銷售人員之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