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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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5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
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七
條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
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