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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五、從事本項業務招攬之人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 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並辦妥保險業務員登錄。 前項人員所屬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建立對該等人 員之完整管理考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