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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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5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 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
練至少 24 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具銷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少 1 小
時)。業務員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所屬公司於第三條第一項
必修課程中「年金保險」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後,始得招攬。
人身保險業務員具有傳統年金保險商品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招攬資
格者,如受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或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
之處分,應重新取得資格,並經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2 至第 5 年度內,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
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 6 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必修課程
(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
少 1 小時)。第 6 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
訓練課程(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
關法規至少 1 小時)。
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匯率
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招攬資格,暫停授權其次
一年度招攬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自完成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
起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及課後測驗,測驗合格者,由所
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該課程訓練時數每 3 年完成 6 小時,其中
法規時數至少 2 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自完成
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起再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
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完成第三條第六項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並
測驗合格(以下簡稱完訓),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該課程者,所屬公司
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品資格。高齡客戶投
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度之計算,以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後之日曆年
度為準。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參加之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應完
成 2 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完成第三條第七項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並測驗合
格,當日曆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該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
攬保險商品資格,惟倘該年度已參加並通過課程者,即可恢復招攬資格。
該課程訓練時數每年至少應完成 3 小時。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每
年度之計算,以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人身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財產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身份參加
並通過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及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