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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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5 條
業務員參加所屬公司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年度之計算,以該業務員初次
辦理登錄日期為準。
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課程之教育訓練年度計算,以業務員取得人身保
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並完成變更登錄後,每年度
應參加,該課程以日曆年度為準。
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度之計算,以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
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每年度之計算,以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後之日
曆年度為準。
領有第一年至第五年度登錄證之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登錄
間隔期間未滿一年且未完成教育訓練者,應於再登錄時由所屬公司補具完
成教育訓練證明始得辦理登錄;間隔期間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教育訓練年
度之計算,以再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業務員曾受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或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
處分者,教育訓練年度應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