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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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五、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建置事前宣導、事中控
管及事後查核之控管機制,避免保險業務員擅自為保戶辦理投保、簽
收保單、保險契約轉換、保全、復效、理賠、解約、投資標的變更及
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包括匯款至保險業務員個人帳戶)等作業。
保險業針對最近一期保險費到期後三個月未交付且符合下列各款態樣
之一之自行繳費保件(不包括彈性繳費保件,及主約繳費期間已滿,
僅附約仍持續繳費之保件),應逐案向保戶瞭解有無繳交保險費之事
實,對有異常情事者應進行查核,並保留相關紀錄及工作底稿備供查
核:
(一)原服務保險業務員離職。
(二)原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自動扣款繳交保險費者,中途申請變
更為自行繳費。
(三)繳費期間內申請變更保戶聯絡資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