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單委託他人處理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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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第 5 條
保險業與受委託機構簽訂保單委外作業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單委外作業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並明確約定受委託機構僅限
於保單委外作業受託範圍內處理或利用保戶個人資料。
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受委託機構派駐保險業聘僱人員之管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內部控制及內
部稽核制度。
五、受委託機構就涉及保戶個人資料之保單委外作業禁止複委託,亦不得
進行不實廣告。
六、與受委託機構終止保單委外作業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受主管機關通
知應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七、受委託機構就保單委外作業之受託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
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
告。
八、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消費者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九、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
障及風險管理。
十、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十一、受委託機構執行受託保單委外作業時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十二、受委託機構未依約定配合查核或拒絕改善缺失者,保險業得請求懲
罰性違約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