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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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5 條
本會就保存電子保單存證之實體設備安置地點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有監控系統、專屬空間、適合環境(如.溫度、濕度、不斷電系統
)、消防安全設施,或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具備之環境條件。
二、電子保單存證資料之營運電腦機房及相關設備應設置於國內,並另建
置網路及軟硬體備援系統,以執行系統異常時之備援與系統回復。
三、建立安全維護及人員進出日期、時點、停留期間、事由之記錄機制。
四、定期檢視維運情形並予以紀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