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介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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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五、依前點規定申請介接本平臺者,以逐項服務申請為原則,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介接申請:
1.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機關(構)及行政法人應填具申請表,並函
送數位部。
2.前點第四款之大專校院應填具申請表函報教育部,該部同意後,
應函送數位部;該部不同意者,應逕行回復申請者。
3.前點第五款國營事業機構應填具申請表函報其主管機關,該主管
機關同意後,應函送數位部;該主管機關不同意者,應逕行回復
申請者。
4.前點第六款之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應填具申請表函報金管會,該
會同意後,應函送數位部;該會不同意者,應逕行回復申請者。
5.前點第七款之非公務機關(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參考或依
據資通安全管理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訂定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函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
主管機關同意後,應函送數位部;該主管機關不同意者,應逕行
回復申請者。
6.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介接之服務提供者,由數位部審
核其服務目的及內容、告知當事人服務條款、介接資料等項目。
7.依前點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申請介接之服務提供者,由教育部、
國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金管會或非公務機關(構)之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服務目的及內容、告知當事人服務條款、介
接資料等項目。
(二)介接異動或終止,應於預定異動或終止七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
並依前款程序辦理。
(三)已終止介接者得填具申請表,依第一款程序申請恢復介接。
(四)前三款申請表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數位部另行公告於本平臺。
前項各機關函送數位部之申請表,由數位部通知申請之結果。